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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
时间:2013-04-26 字号:[ ]
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

1、党费的收缴

(1)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,根据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,按照工资收入总额比例按月或按季度及时缴纳党费。

(2)各种原因调整工资,应从补发工资月份起,按新补后的工资收入标准交纳党费。

(3)因在院外进修、培训等,持临时组织证明,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仍在我院,其党费应在原支部交纳。外单位来院进修、学习的党员,党费是否在我院交纳,按本人所持组织介绍信办理。

(4)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(5)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2、党费的管理

(1)建立专人负责制。由各支部组织委员及时收缴后交党委组织委员统一向上级党委缴纳。如因工作调动,要认真与接替人员做好交接工作。

(2)健全登记专帐制。党费帐册要齐全,党费的收缴登记要及时,做好收据保管工作。

(3)按照上级党委规定定期上交。

3、党费收缴公布。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分别由支部和党委公布一次,主动接受监督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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